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办法》
鄂建
[2002]90号
发布实施日期:[2002年12月04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园林局、房产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提高我省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全省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全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2002年12月
关于全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提高全省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素质,根据《劳动法》、《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全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职业资格标准为依据,适应市场和企业发展的需要,适应建设行业生产任务和行业特点的需要,坚持为企业和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服务,把培养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实践能力、技术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工作重点,以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和企业的竞争力,为全省建设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保证。
二、组织与管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统筹规划、鉴定审核、质量督导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建设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具体工作,并按照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五统一管理”,即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统一程序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我省驻京及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省建设厅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三、职业资格的等级、工种及范围
全省建设行业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共5个等级。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及范围是:全省建设行业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施工、生产、服务的技术工种。技术工种目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确定。职业资格的标准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设行业职业技能标准》执行。
四、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
1.全省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中央、省属大型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由省建设厅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核发,加盖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章;初级工、中级工的《职业资格证书》由市、州建设局(委)和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核发,加盖市、州建设局(委)和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章。
2.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编码和打印,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执行,统一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软件,进行规范管理。
3.对原《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按规定须换发《职业资格证书》的,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过渡期间《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继续有效,待持证者升级或转岗时,按规定进行培训与鉴定,合格后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4.《职业资格证书》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检。复检主要考核持证者的业绩,凡离岗三年以上、工作期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生产责任事故者,吊销《职业资格证书》。
5.《职业资格证书》遗失后需补发《职业资格证书》的,须在当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持单位证明,到原发证单位补发《职业资格证书》。
五、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
1.各建设培训机构开展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必须有明确的培训目标,采用建设部颁布的教学计划、大纲,选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培训计划分别报当地劳动保障、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培训内容要强调适用性,及时增加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内容。
2.培训考核,包括专业技术知识(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考试的试题从国家、省级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中随机抽调。操作技能考核可根据企业生产任务情况,结合生产现场作业统一安排进行。 技师和高级技师经省建设和劳动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后,由省建设厅组织、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导评审,逐步纳入社会化管理。
3.职业技能等级考核和鉴定,根据我省情况,采取先定级,后晋级的办法,凡符合相应的职业资格条件和标准者,可直接申报中、高级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待定级鉴定工作基本完成后,符合条件者可申报高一等级职业资格的晋级鉴定。
4.对换岗、轮岗、转岗和下岗再就业的生产人员,须接受新岗位的职业技能培训,上岗经试用期满后,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六、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机构的建设
1.由省劳动保障、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省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建立湖北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总站。
2.省建设厅已经审批的鉴定站,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建设厅,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置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批转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各市、州审批的建设行业鉴定机构,由建设部门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核,报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符合规定的批准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
今后新设立的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审批权限,由建设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相应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3.建立适应全省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各市、州建设局,以及中建三局、省建总、省工建总、一冶等单位,要对原有考评员进行摸底,根据工作需要和标谁,重新确定考评员。考评员、高级考评员由省建设厅职业资格考核发证办公室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合组织培训和考核。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定期或不定期对考评员进行继续教育,每3年进行一次考评员综合考核,对不称职的及时调整,保证技能鉴定工作按法制轨道进行。
4.全省建设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要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进一步加强实际训练基地建设,增添必要的现代化教学设备和检测设备。
5.为保证培训鉴定质量,培训教师及考评员应持证上岗,并定期或不定期选送其参加新材料、新标准、新工艺、新技术的培训,拓宽知识面,提高技能新水平,以满足日益繁重、复杂的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需要。
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1.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按省物价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2. 建设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按受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做到专款专用。
八、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从2003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或业主招聘技术工人必须从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聘任。对暂未取得证书,企业又急需的人员,经批准,可先招收,但必须先按规定内容、时间进行培训和鉴定,待鉴定合格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工作。
2.对现在岗未获得建设部《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各用人单位必须进行认真清理,制定培训与鉴定计划,于2003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培训与鉴定工作,对不合格者应解除合同或重新培训。
3.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或新办建筑企业申请资质时,必须按企业资质标准规定,对技术工人持证上岗率进行核实,达到规定要求后方能办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年检时,要检查企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情况。
4.对全省建设类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实行毕业证书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毕业生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后,方能到相应岗位就业。
5.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和建设执法部门在对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要对从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提出整改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不整改的可根据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6.用人单位或业主违反规定,私自招聘没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上岗,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者,要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或业主的责任。
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按照两部通知,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总体要求和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建设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办法,认真做好生产操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