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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广场建设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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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广场建设管理的通知
鄂建
[2002]18号
发布实施日期:[2002年04月23日] 


各市、州、直管市建设局、管理局:
    城市广场是实现城市综合功能、扩大城市绿地面积、提高城市环境效益的重要城市基础设施。近几年来,在各地政府的重视下,我省城市广场建设力度较大,为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有的地方在广场建设中,片面追求“规模”攀比“规格”,为了进——步规范城市广场工程建设管理,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现对城市(含建制镇)广场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城市广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城市中交通聚散、文化,市政、纪念、综合及绿化休闲等各种类型广场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道路系统、城市绿地系统、城市开放空间系统、城市景观系统,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意突出地域文化等特色,处理好现状用地、建筑、空间、环境的关系,使不同性质、不同主题、不同风格的广场发挥最佳效能。
    2、城市广场建设要坚持以“人的活动”为中心,以“贴近市民”为原则。广场设计建设要结合当前我省城市建设工作重点,将优化城市公共活动空间、拓展城市公共绿地作为首要任务。除交通集散广场可适当增加铺装面积外,市政广场、休闲广场等各种类型广场都要以绿化为主,大型开放式绿化休闲广场可以参照园林绿地设计的理念、方法来布局空间,安排绿化,合理组织和搭配乔木、灌木、花卉、草坪,以植树为主,多种高大乔木,突出绿化多样性。交通集散广场、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用地设计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其它广场用地标准在国家未正式颁布前,参照有关标准执行,注重经济性、实用性和多功能性,区级以上的城市广场设计方案要向社会公开,组织听证,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择优选择设计方案。
    3、城市广场建设必须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科学决策、量力而行。要根据地方的财力和资金来源,从提升城市形象与品位出发,长远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实施。城市广场工程的建设与改造是城市公益性工程,应坚持政府投入为主,不得摊派搞建设。要树立经营城市的理念,用市场经济的办法筹措资金:吸纳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建设要遵循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不得盲目攀比,脱离实际。
    4、城市广场建设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凡城市广场的新建与改建必须向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要求、建设面积、资金来源、管理人员配备等基本情况,分级报批。省辖市、直管市的广场设计与建设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市(县)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制镇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广场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未按程序审批的,一律不准组织设计和开工建设?违反规定的将从严查处。
5、城市政府投资的必须公开进行招投标的城市亮化:工程、标志性建筑、游乐设施的建设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2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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