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质量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二、依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主体的资质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三、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实体质量检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四、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负责对建筑工程及工程材料、产品、设备进行监督检测,并对全市检测工作实施管理。
六、受理全市在建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并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七、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备案管理。
八、指导各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九、掌握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推介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十、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依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主体的资质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三、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实体质量检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四、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负责对建筑工程及工程材料、产品、设备进行监督检测,并对全市检测工作实施管理。
六、受理全市在建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并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七、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备案管理。
八、指导各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九、掌握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推介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十、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