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对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考核的规定,全面掌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状,深入了解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查找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高监督工作质量的措施,更好地发挥质量监督机构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作用,省建设厅组织开展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工作,日前省建设厅发文(鄂建文[2005]148号)通报了该次考核的结果:
全省现有质量监督机构103个,其中:省总站1个,市州站(含直管市、林区)17个,县(市、区)站78个,专业站7个;从业人员1096人,其中监督人员866人,仪器设备1028台(套),办公用房建筑面积64243M2,固定资产总值1.11亿元;近三年年均监督工程4750项,面积2211万M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覆盖全省各市州县区,监督覆盖率按报建工程计为100%,部分城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已延伸至冶金、燃气、园林等,国家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管理制度在我省得到较好落实。
这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依据,内容涉及独立法人资格、人员配置、工作场所、仪器设备、质量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及监督工作质量,考核工作分级进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所辖县(市、区),省厅考核各市、州并抽查部分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各地依照考核内容及考核结果判定方法,组织考核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95个;省厅考核市州质量监督机构17个,市政等专业建设质量监督机构7个,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27个,共计51个。经综合评定,考核为合格的72个,基本合格的30个。其中武汉市所属的16个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14个合格(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武汉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江岸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汉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洪山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青山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武昌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东西湖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江汉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汉南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江夏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蔡甸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新洲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沌口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个基本合格(黄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硚口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考核结果表明: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总体状况良好,绝大多数单位的人员结构、仪器设备等条件满足监督工作需要,质量监督机构为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按照省厅要求考核合格的监督机构,应认真总结经验并根据省考核组指出的不足,抓紧整改,促进本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日趋完善;考核基本合格的监督机构,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责任到人,于10月30日前整改到位,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整改情况,并将整改结果于11月30日前报省厅;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一年后(2006年8月)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质。考核合格(含基本合格)的单位,从12月1日至12月31日换发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从2006年1月1日废止。

全省现有质量监督机构103个,其中:省总站1个,市州站(含直管市、林区)17个,县(市、区)站78个,专业站7个;从业人员1096人,其中监督人员866人,仪器设备1028台(套),办公用房建筑面积64243M2,固定资产总值1.11亿元;近三年年均监督工程4750项,面积2211万M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覆盖全省各市州县区,监督覆盖率按报建工程计为100%,部分城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已延伸至冶金、燃气、园林等,国家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管理制度在我省得到较好落实。
这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依据,内容涉及独立法人资格、人员配置、工作场所、仪器设备、质量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及监督工作质量,考核工作分级进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所辖县(市、区),省厅考核各市、州并抽查部分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各地依照考核内容及考核结果判定方法,组织考核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95个;省厅考核市州质量监督机构17个,市政等专业建设质量监督机构7个,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27个,共计51个。经综合评定,考核为合格的72个,基本合格的30个。其中武汉市所属的16个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14个合格(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武汉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江岸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汉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洪山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青山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武昌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东西湖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江汉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汉南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江夏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蔡甸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新洲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沌口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个基本合格(黄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硚口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考核结果表明: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总体状况良好,绝大多数单位的人员结构、仪器设备等条件满足监督工作需要,质量监督机构为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按照省厅要求考核合格的监督机构,应认真总结经验并根据省考核组指出的不足,抓紧整改,促进本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日趋完善;考核基本合格的监督机构,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责任到人,于10月30日前整改到位,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整改情况,并将整改结果于11月30日前报省厅;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一年后(2006年8月)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质。考核合格(含基本合格)的单位,从12月1日至12月31日换发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从2006年1月1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