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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土壤氡浓度控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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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土壤氡浓度控制工作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质监站、市站各科(室),有关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建法字[2002]31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管,保障人民群
众身体健康,现将有关建筑工程土壤氡浓度控制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市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要求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制定并实施防氡措施。
二、按照《武汉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勘察单位应依照《规范》的规定,委托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进行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设计单位在设计总说明中应根据测定的建筑场地土壤氡浓度,按照《规范》要求做好地下工程的防氡措施。
三、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规范》,按照经审查通过后的施工图施工。
四、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规范》规定,加强对土壤氡控制工作的检查,并在基础验收申请报告及监理质量评估报告中进行专项评价。
五、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规范》规定,对土壤中氡浓度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地基基础监督验收,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组织地基基础工程验收。
六、对违反《规范》中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责任主体,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并可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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