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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筑业协会关于实施《武汉市建筑工程黄鹤奖评审办法》(修订)的通知


 

武建协字[2001]005号

各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设计院、各建设(开发)单位:
    《武汉市建筑工程黄鹤奖评审办法》(修订)已经2001年2月21日本会会长办公会讨论、修改、审定,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实施。

                                         二OO一年三月八日

武汉市建筑工程黄鹤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质量兴业”的宗旨,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质量振兴纲要》,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行业开展的建筑工程黄鹤奖评选活动,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建筑工程黄鹤奖(以下称黄鹤奖)是我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其工程质量为本市领先水平。
    第三条  黄鹤奖设黄鹤金奖和银奖。每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每年黄鹤金奖评选10-15项、银奖80-100项。
    第四条  黄鹤奖的评选工作接受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指导。具体工作由武汉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武汉建筑业协会成立武汉市建筑工程黄鹤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黄鹤奖的审定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黄鹤奖的评选对象为国内施工企业在我市境内承建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工程项目。参评工程项目应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已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新建工程。其规模要求如下:
    一、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二、建筑面积为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或小区组团。
    三、工程造价为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园林、水利堤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四、工程造价为1500万元以上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五、建筑面积和投资规模不足以上要求,但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深远意义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工程。
    第七条  黄鹤奖的评选对象除主要承建单位外,每项工程原则上可有不多于2个施工企业为主要参建单位。
    主要参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市场行为符合政府有关规定。
    (二)参建的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30%以上。
    (三)参建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八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外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三)保密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黄鹤奖的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设计质量具有一定先进性。
    (二)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优良,达到本市同类型工程的优良水平,并被评为市建筑优质工程。
    (三)住宅小区(组团)工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且优质工程不低于50%。
    2、公共配套设施基本建成。
    3、物业管理制度落实。
    (四)申报工程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竣工且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证。
    第十条  住宅小区(组团),由小区建设(开发)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  当年发生有三级和三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工程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武汉市建筑工程黄鹤奖申报报表》(见附件),并提交工程技术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工程彩色照片、文字说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申报黄鹤奖的主要参建单位,由主承建单位一同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黄鹤奖的工程,市、区质监部门或专业质监部门在申报表中可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按单位工程个数和建设规模大小交纳一定的申报评选费。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由有关单位填写申报表,携带相关资料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武汉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受理申报并进行资格审查,项目评审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武汉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在资格审查合格的基础上,组织由行业专家组成的初审组,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并提出书面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  工程核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的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
    (二)实地检查工程质量水平,初审组要求查看的工程部位,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都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和拒绝。
    (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和意见。
    (四)查阅工程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武汉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黄鹤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初审组的初审意见,通过抽样检查、询问、讨论、评议,必要时还可进行复查,审查确定获奖项目。
    第二十一条  黄鹤奖的评选,每年的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为申报阶段,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为初评阶段,五月一日至五月十五日为评审阶段,五月十五日至五月底为总结表彰阶段。
    第二十二条  被评定获得武汉市建筑工程黄鹤奖的工程项目由武汉建筑业协会统一颁发奖杯、证书,并予以登报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已获得武汉市建筑工程黄鹤奖的工程,因承建单位的质量原因而出现较大质量问题的,评审委员会有权决定撤销授予该工程的荣誉,收回奖杯及证书。
    第二十四条  武汉市建筑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委托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制订,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汉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市建筑工程黄鹤奖评审办法》(武建协字[2000]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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