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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执法巡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建质字〔2009〕14号

  各区质监站、检测机构,市站各监督科、检测中心: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现将《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执法巡查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到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质量监督  检测  执法巡查  办法
抄报:湖北省质安总站,市城建委,市城建委建管办、法规处,
市城建委彭浩副主任,市城建委建管办夏平副主任。
               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2009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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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执法巡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真实、准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巡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及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质监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执法巡查,是指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建筑质监站)组织执法人员和有关专家成立巡查组,对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的执法检查。
巡查组由市区质监站执法人员和巡查专家组成,巡查专家从全市检测机构推荐的专家候选人组成的专家库中遴选出且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条  市建筑质监站技术科负责全市检测执法巡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检测执法巡查应包含下列内容:
1、检测机构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重点检查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和检测行为;检测机构的资质、人员、设备、检测方法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2、在建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检测机构的资质、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有效;项目相关参建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检测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检测执法巡查采用不定期的方式,随机检查检测机构或工程项目。巡查组在巡查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3、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4、为验证检测机构检测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或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复检;
5、发现检测行为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时,责令改正。
  第六条  巡查组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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