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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执法巡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5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巡查组对登记保存的证据承担保管义务。
  第七条  各受检检测机构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主动配合巡查组的工作,自觉接受检查。
  第八条  对巡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或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巡查组应及时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廉洁自律。
  第十条  受检单位对巡查组作出的巡查结论持有疑义时,可直接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若发现巡查组有违纪违规行为可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建立举报制度和巡查信息通报制度。市建筑质监站设立举报电话(027-85752320)和网上投诉信箱,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定期地将巡查情况在网站上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质监站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执法巡查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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